漕开发实小考试管理制度
考试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巩固阶段性教学成果,激励学生不断改进学习,提升知识能力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规范考试过程,为了提高教学质量,科学地考查学生的创造思维和学习能力,准确、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考试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学校成立考试管理小组,由校长、分管校长、教学教导等人员组成。
学校考试管理小组负责本校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改革等。
第二章 考试命题
第二条 每学期考试的科目与形式(考试或考查、开卷、闭卷或口试)、命题要求等由学校教导处根据学期教学计划决定。考试科目与考试形式等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
第三条 命题工作的总原则是提高考试质量,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四条 命题依据教学大纲,不出偏题、怪题,既重视考查基础知识,又重视考查理解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力求使学生掌握知识技能与发展智能和谐统一。试题的内容,既要突出重点,又要注意扩大覆盖面,注意点与面的结合。试题的难度和份量要适当,既要从大多数学生的实际水平出发,又要使不同程度的考生拉开距离,看出水平的高低。命题应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信度是指考试的可靠性,效度是指考试的准确性),要能准确地测出学生掌握知识、技能及应用知识能力的真实程度。试题的编排,要注意从易到难,分低、中、高三档,成梯度上升。
第五条 期中、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调度,单元测验由备课组安排。
第六条 出卷教师原则上应在考前十天出好试卷,并以电子稿形式上报试题、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同时附打印清样。
第三章 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试卷使用前,教导处要组织人员对试卷进行调整、检查,对于出现的错误要做好勘误(涉及同年级同学科的人员回避),并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排版编辑或打印(原则上在考试前三天打印完毕)。
第八条 文印员接到油印试卷的任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严禁泄密。文印期间,不准任何人从文印室取走试卷以及与试卷有关的一切材料。文印要保证质量,必须按规定的印数油印,不得多印。
第九条 印好的试卷要及时交教导处收藏,不得在文印室存放。教导处相关人员对试题应妥善存放,注意保密。
第十条 所有考试试卷,在批阅前必须装订密封,然后交阅卷组长按流水形式批阅。
第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相关责任人要做好命题、印制等过程的保密工作,严防窃卷、泄题现象发生,一旦发现有试卷泄密现象的,应及时报教导处和校长室作突发事件处理,经查后要追究事故的责任人,按师德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教导处对试题原稿和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每份试卷留两份在考试结束后交档案室存档。
第十三条 每次考试结束后,将本次考试的所有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刻录到光盘上,贴上标签,放教导处存档,以备检查。
第四章 监考与巡视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监考老师提前15分钟到教导处领取试卷。根据广播启封和分发试卷,学生听到铃声或广播通知方可答题。
2、发卷前要重申考场纪律。
3、考试时,认真检查考试情况,不准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关闭通讯工具。
4、对学生要认真负责,学生填写完班级、姓名后逐一检查,提醒试卷背面是否有题。学生答卷时,不要来回走动,不能指指点点。
5、一年级第一学期按考试要求读题,其它年级均不读题。
读题要求:每道题目(包括小题)连读三遍;教师巡视全部写完(不会除外)再读下一题.教师一定要掌控好学生答题时间和检查时间;学生检查时教师要做到读一题检查一题。
6、对学生提出的疑问及题目要求监考老师不做任何解释,试卷上存在的问题及时给巡考老师反应,以便尽快处理。发现考试违纪、舞弊情况,应严加制止。
7、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考试结束铃响后,应立即收卷,并清点试卷份数。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在考试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考场,监考教师有权制止非监考教师进入考场。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承担以下连带责任:对考生座位不合要求,考场秩序混乱而不整顿,对舞弊和违纪行为视而不见,向学生泄露或暗示试题答案,作失职论。对失职情况,学校将按师德作出相应处理 。
第十八条 加强考试巡视工作。学校领导、教导或学科大组长,要深入考场检查与巡视考试情况。
第五章 阅 卷
第十九条 期中、期末考试由教导处组织按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实行集体流水批阅,任课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分析评价试卷,总结教与学的得失。
第二十条 在组长的主持下,组内教师要对试卷的答案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在形成统一的意见和评判标准后再进行判卷。
第二十一条 评卷应本着及时、认真、公正、准确、负责的原则。统一用红笔改卷,阅卷组长负责把关。改卷中如遇到普遍性问题请示负责人,把握不准时,向主管领导请示评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同年级老师一起阅卷、算分,不得把试卷带出指定地点批阅、算分、拆卷。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年级组应对各科阅卷情况进行抽样检查,错批漏批情形严重者,将按师德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阅卷结束,认真复查后,打出成绩再由各阅卷组启封试卷,统一登记考试成绩,并在成绩登记表上签署计分人姓名。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
第二十五条 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动成绩,应由阅卷教师提出书面报告,阅卷组长签字经教导处同意后,由阅卷教师与阅卷组长共同调卷复查,确属错评,由两位教师共同评分、签字,方可改动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