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节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