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节录)二 - 内容 - 漕开发实验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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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节录)二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6-06-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节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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