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等文件要求,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二、资助内容
1.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和孤儿,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
2.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课外教育活动费。
三、资助标准
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四、资助的申请和审核
1.符合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家长(监护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
2.申请资助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
申请资助的孤儿、烈士子女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3.学校要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取班主任的意见,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填写资助申请汇总表。
4.学校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对学校上报的《资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和资助申请汇总表进行复审。
5.资助受理截止时间由各区县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
五、资金来源
按照现行的教育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实施义务教育资助所需资金:公办学校按预算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和区(县)财政承担;民办学校由办学所在区(县)财政承担。
六、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
对未列入资助政策范围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可依据实际情况给予资助。资助经费由学校、社会筹集。资助申请和审核可参照上述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程序实施。
七、其他
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本通知从2015年9月1日起执行。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政策另行制定。
本通知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申请表;
2.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申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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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 上海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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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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